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教师工作规范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工作规范,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择优选用教材,采用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组织教学。 2.通过考试、考查等手段评定学生的成绩,经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组织和人员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实施性教改方案,经相关程序被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主讲教师和实训教师的主要职责: (1)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所在系(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及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负责检查见习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及实训期间的纪律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2.见习教师的职责: 见习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分管教学的系(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听课时数。见习教师必须批注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承担实验、实习指导工作。见习教师也可根据学院安排,参加生产实践活动或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教学纪律 第六条 教师授课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院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办理请假手续。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教学安排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系(部)依照学校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相应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教师安排,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应为高职学生承担一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教学任务下达后,由系(部)负责人在学期末安排填写下学期教学任务书,教务处汇总审核,经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批后,由系(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 教材的选用。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定后,按规定统一订购。 第九条 新开设课程必须在教研室内充分论证,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系(部)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任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有一年以上的见习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3.试讲获得通过。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试讲没有通过的教师; 2.对所任课的课程实验、实践技能操作不过关的教师; 3.难以把握教学内容或教学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4.对课程内容未能熟悉掌握,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五、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选定符合教学大纲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给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练习题和思考题。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及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基础情况;了解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积极采用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5.课程教学应坚持集体编写学期授课计划、集体备课,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为主的教学改革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授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新技术、新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力求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讲解条理清楚,板书工整规范。 4.教师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并严格考勤制度,重视课堂纪律,把教书和育人相结合。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也可以利用课堂时间进行辅导。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2.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 第十五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学期授课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编写教案。 3.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 1.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2.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3。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以批改。 3.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课堂实验和教学实训 1.实验、实训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训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训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和成绩评定,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六、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可采用考查及其它评定方法。 第十九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1.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 2.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以100分钟为宜)适中。每门课程的考试(每套题)应同时命A、B、C三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3.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组织 各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应严格按学院教务处下达的《考试安排表》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按考生人数,每个考场三十名考生以上应配备主考、监考人员各一名。原则上监考人员从专任教师中选派。主、监考人员应按照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主、监考人员须提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考生原则上按学号顺序就座; 3.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主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试卷的科目及试题的正误,发现错误须及时纠正;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许吸烟、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或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载,报学院教务处,会同学工部及系(部)按规定处理; 5.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的秩序; 6.为检查督促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学院实行考场评估制度。主、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在考试结束时交教务处工作人员核查。 第二十二条 评卷 1.考试课程采用集体评卷的方式,实行流水作业,分工负责。考查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2.课程考试、考查的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缺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要仔细填写《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二天内交系(部)办公室。各系(部)于放假后一周内将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答卷由学生所在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5.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所有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拓宽科学视野,增强学生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题目应由教师拟出,经教研室审定后在岗前实训前公布,学生可从中选定或由系(部)指定,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2.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实践、生产实际; 3.难易适中,预计可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4.使学生能够全面地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完成过程中能获得基本的科研训练,有助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创造、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增强; 5.有条件的可以结合学院的科研课题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般每位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数不超过十名为宜。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制定课题任务书,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的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论文大纲或设计计划;检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指导毕业论文修改、审阅及定稿;组织答辩或交流,评定论文成绩。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在认真审阅论文的基础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2.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则上都必须经过答辩。答辩一般以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为单位,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教师组成。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 八、教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有责任开展个人的教学研究活动,同时必须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从中实现教研相长,不断增强教学能力和水平;对教研室、系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备课、试讲、听课、评教、教学研讨、教学比武、教学培训、学术报告、参观访问、实践锻炼、有关会议等集体教研活动,教师均应准时参加、积极实施、遵守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八条 专任教师要把所任课程的课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和系部或教研室的指定,制定、修改、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把所任课程的建设同课程体系、教学体系的构建有机结合;要合理地整合课程内容,不得将必需的教学内容删减,也要避免与以前课程在内容上无谓的重复。 第二十九条 中级职称及其以上或担任教研室主任及其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应该承担教研室或系部下达的制定、修改教学计划的任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地高质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的修订任务;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等必须承担主持制定、修改专业教学计划,主持本专业或本学科建设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任务;高级职称的教师对青年教师负有传、帮、带的义务;青年教师要主动、虚心地向老教师学习,不断积累和丰富教学经验。 九、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最喜爱的教师”奖、“学生最喜爱的班主任”奖、科研成果奖及各种教学竞赛奖,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的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专任教师应完成所在系(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但每学期的教学工作量应按教学评估要求安排。 第三十三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