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公告

新余司法警官学校教师道德行为规范细则

作者: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4-18 11:34:57  点击数:6919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师德风范和育人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爱国爱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创新意识强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我校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为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献身教育,爱岗敬业。愿为国家和民族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做到敬业、乐业、勤业、精业,在平凡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勤奋耕耘,甘为人梯,无私奉献,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已任。

  3.教书育人,循循善诱。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之中,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的原则,自觉将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联系起来,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治学严谨,开拓创新。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谨治学,崇尚真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大胆摈弃落后的教育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实践“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突出教学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启发性,积极推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改革与创新,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手段,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5.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得体,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妥善处理教学中的各种问题;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树立关心集体,顾全大局,维护学校荣誉的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团结协作,胸襟开阔,尊重同志,相互支持,互相学习,合作共事,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提高。

  7.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教师职责,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在专业上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教到老,学到老。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授课、批阅作业、复习考试、实验、实习、阅卷及答辩等教学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8.修身养德,完善自我。积极参与师德建设实践活动,经常进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等自我教育,不断增强师德修养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努力提高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塑造良好的师德风范,做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导师和引路人。

  第四条 我校教师必须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增强献身学术研究、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

  2.坚持求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反对粗制滥造,避免低水平重复。

  3.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抄袭剽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4.反对一稿多投和剪拼式的变相一稿多投,不得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多项成果发布及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5.保障科学观测、科学实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研档案完整性,反对伪造实验数据。

  6.提倡团队合作。发表论文(或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对整体内容和质量负责。

  7.合理使用研究经费,确保研究项目的质量。

  8.按时结题并真实完整提供评估、验收和结题材料。

  9.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关注学科交叉研究。

  10.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11.教师在岗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所取得的与学校相关的一切职务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科研处的同意。

  12.对于只挂空名,不参与学术研究、无创新贡献的“搭车”行为,或通过金钱交易得来的“成果”均视为学术造假,均有悖于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1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14.用不正当的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研究成果,影响评审结果。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者,学校在教师年终考核、职称评聘、职务竞聘、学术梯队及研究生导师遴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违反师德的行为:

  1.向学生宣传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宣传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学校的稳定、发展与声誉;在学校传播宗教。

  2.在学生面前贬低其他教师,导致他人的威信受到影响。

  3.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泄题泄密,获取私利。

  4.在教学、指导实验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

  5.参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对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有纵容、包庇等行为。

  6.在教学过程中,迟到、无故缺课、私自调课、提前下课、请人代课。

  第六条 教师有违反上述师德的行为,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违背师德行为的教师在两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评聘。

  第八条 在出国学习、讲学、考察、与外籍教师合作、协作、交流等过程中,做到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原则,又合理吸收健康的外来文化;既尊重、理解外籍教师,又不失国格、人格。

  第九条 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广泛开展向师德先进典型学习与宣传活动,凡在师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1.大力开展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人为师表”等加强师德建设为主题的各项活动,精心组织和设计各种活动的内容。

  2.坚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师德先进个人”和“三育人标兵”评选表彰等活动。要将师德行为纳入年终考核。

  3.在学校组织的教学科研奖励的评选过程中,对师德表现要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条 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校上下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常抓不懈。

  1.加强领导。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2.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班子的组织领导作用,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带头实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教师,以党风带教风,以党性铸师魂。

  3.深入开展师德建设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制度化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党校教育、组织生活、参观考察、及其他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教师的基本要求,掌握学校关于教师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则,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意识,增强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4.关注教师的合理需求,将师德建设同解决教师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从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出发,关心、理解教师,把为教师做好事、做实事寓于师德建设之中,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影响力。

  5.抓好制度建设。按照《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完善和制定有关师德建设的规章制度,把师德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融入学校教育改革和管理之中。

  6.对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既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实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经济和行政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教职工教学科研的积极性。

  7.各系部要建立师德档案,专门记载教师师德表现情况,并随教师个人档案妥善管理,教务处要做好检查督促。在人事录用、职务(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工作中,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8.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投入足够的精力抓教师队伍建设,要将师德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并在实践中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本单位在师德建设中创造的新经验,探索师德建设规律,促进师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各学术机构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师德考核、评价、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1.发挥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师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2.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和评奖过程中师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